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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团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翔胜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团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翔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高凤平,杨海胜,潘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86-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团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0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翔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4栋18号门市。被执行人高凤平,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海胜,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潘春宇,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团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翔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高凤平、杨海胜、潘春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团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给付义务(强制扣划人民币919,061.15元),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丹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