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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明忠、苏明先与代明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忠,苏明先,代明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忠,男,汉族,1941年4月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明先,女,汉族,1944年10月8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明武,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李明忠、苏明先因与被申请人代明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明忠、苏明先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根本没有通知申请人开庭,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照2012年房屋过户时所评估价格补齐房款。因此,请求本院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一审有传票、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相互印证,不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程序违法问题;(二)2005年2月10购房协议和2012年2月28日存量房买卖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义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但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房屋价格变化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申请人单方变更价款,要求被申请人补齐差价的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李明忠、苏明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忠、苏明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