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超军与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之一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军,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276-1号申请人:刘超军。被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申请人刘超军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之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及存款,现需扣划该账号的存款履行判决书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年12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及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泽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