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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复执字第0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志俊、宋文丽与章生华、陆学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俊,宋文丽,章生华,陆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海复执字第00056-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俊。申请执行人宋文丽。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桂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生华。被执行人陆学琪。申请执行人陈志俊、宋文丽与被执行人章生华、陆学琪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3年5月9日江苏省泰州市天依公证处作出的(2013)泰天证执字第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被执行人章生华、陆学琪应给付申请人陈志俊、宋文丽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利息人民币42000元、违约金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俊、宋文丽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泰海执字第1967号执行案件,要求被执行人章生华、陆学琪给付人民币798537元,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陆学琪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某丽都某幢某室房产,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学琪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某丽都某幢某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本院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9日、2015年1月5日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陆学琪上述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拍卖成交而流拍。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志俊、宋文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明确表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82800元受让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扣除公告费2100元、评估费用6000元、执行费10385元,以物抵债后实际受偿人民币564315元。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泰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泰州市国土地资源局送达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并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拍卖公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陆学琪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受偿人民币564315元。申请执行人陈志俊、宋文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天依公证处作出的(2013)泰天证执字第3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秀芳执行员  金爱军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晓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