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振辉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55-2号原告李振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法定代表人苏行,董事长。被告刘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辉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辉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3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651.5元,保全费560,共计4211.5元,由原告李振辉承担。审 判 长 吴 宏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