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振安与王伟善、赵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安,王伟善,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安,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王伟善,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赵刚,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振安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伟善、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伟善、赵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伟善、赵刚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善、赵刚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