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侯某,现在天津市日铝全综有限公司上班。被告:李某,现下落不明。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是自由恋爱的,于2010年3月份在网上通过QQ聊天相识,聊了有三个月的时间,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侯康泰,现跟随我生活。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深州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月1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曾三次离家出走,前两次我都是在被告娘家找到她,并将她接回来。2013年1月份我和被告举行结婚仪式以后,被告愿意跟着我到天津市上班,但因当时被告的身份证为孩子上户口在大堤镇计生委押着,没有身份证办不了工资卡上不了班,为此,被告与我争吵后第三次离家出走。我和家人到被告娘家去了两次,都没有见到被告,被告父母说被告没有回去。到现在两年多了,没有被告的任何音讯,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侯康泰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并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现金。被告李某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女抚养问题;3、财产方面问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英武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某于2013年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及家人多次寻找未果。3、男孩侯康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男孩侯康泰于××××年××月××日出生。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出示的证据有:2014年12月23日我院调查被告父亲李顺堂的笔录一份,证人证明,2011年秋天女儿回家一次要把户口起到侯某处,我没让,以后就没有女儿的消息了。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两份和男孩侯康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是民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作出的有效证件,本庭予以采信。英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本院调查的被告父亲李顺堂的笔录一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李某离家出走已经两年有余的事实,本庭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在网上通过QQ聊天相识,三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侯康泰,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深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曾三次离家出走,前两次原告在被告娘家找到被告,并将其接回。2013年1月份原、被告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被告第三次离家出走。原告及其家人到被告娘家寻找未果,被告至今杳无音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现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同居生活,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多次离家出走,最后一次离家出走至今两年有余,不履行夫妻义务,不承担做母亲的责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像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如离开为宜。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男孩侯康泰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自费抚养,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现金的主张,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男孩侯康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建勇审判员 孟春权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继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