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丰秀芬与齐贵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秀芬,齐贵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9号原告:丰秀芬。被告:齐贵伦。委托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秀芬与被告齐贵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