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丰秀芬与齐贵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秀芬,齐贵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9号原告:丰秀芬。被告:齐贵伦。委托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秀芬与被告齐贵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