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俊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宏,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朱俊宏,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885718-6。法定代表人吴演兵,总经理。朱俊宏与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