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251、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杏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251、125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杏丽,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124。关于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杏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19、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杏丽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008号21栋1单元1603房(权证号码:03××53)之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4月日起至2018年4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张晓宇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