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07号原告: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天车罗村)968号。法定代表人:阮建伟。委托代理人:黄科松,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名路。法定代表人:蒋建松。原告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钢杰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之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钢杰、代理审判员何婧、人民陪审员黄潮娜组成合议庭,后因工作调动,合议庭成员周钢杰变更为审判员朱良非,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原告的供水服务对象,2012年2月以来,被告一直拖欠水费,至2012年12月14日,拖欠水费已达23265元、违约金6979.5元。经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水费23265元及违约金6979.5元;2.由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原告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庭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并且双方约定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水费,原告可按照应缴水费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等事实;2、用水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4日共欠原告水费23265元、违约金6979.5元的事实,其中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为所欠水费23265元的30%。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的分析认定: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否定的答辩意见,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对上述证据材料能保证真实合法,且证据材料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综合认定本案的相关事实,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综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1年4月29日,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水,水价执行政府定价;被告应在接到原告出具的《水费缴款通知单》后于当月底缴清水费;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水费,原告可按照应缴水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水费23265元,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订立供用水合同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水费,至今尚欠水费23265元,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水费23265元,并承担违约金6979.5元,应属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费23265元,并承担违约金6979.5元,合计人民币30244.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浙江光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良非代理审判员 何 婧人民陪审员 黄潮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韩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