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亚华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华,王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吴亚华,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李小风,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华诉被告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吴亚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等侯半小时后原告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