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祝宣洪、彭在德等与陆明财、吴照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宣洪,彭在德,陈顺福,陆明财,吴照芳,韦志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祝宣洪,农民。原告彭在德,农民。原告陈顺福,农民。被告陆明财,农民。被告吴照芳,农民。被告韦志明,约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宣洪、彭在德、陈顺福诉被告陆明财、吴照芳、韦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方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祝宣洪、彭在德、陈顺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宣洪、彭在德、陈顺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祝宣洪、彭在德、陈顺福负担。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季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