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永仕与洪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仕,洪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827-1号原告李永仕。被告洪杰,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2773号原告李永仕与被告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8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洪杰的银行存款2.3万元。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洪杰的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