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女,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务工,住址。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满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