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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女,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务工,住址。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满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