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行字第1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健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斌,林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041-2号申请执行人杨健斌,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小辉,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健斌与被执行人林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杨健斌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林小辉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二里30号1003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评估、拍卖需一定周期,短时内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杨健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