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盈科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深圳市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月华,该司经理。被告深圳盈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镇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盈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后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静全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