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富与被告李玉平、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富,李玉平,卢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118号原告王世富,又名王国,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王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平,又名李绪连,女,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佃政,济源市下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海军,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佃政,济源市下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富与被告李玉平、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世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向东审 判 员 刘小坤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