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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星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水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星原建设有限公司,刘水利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陕西星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旗,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水利,女,1962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星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水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星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星原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星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