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谢朝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闫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辉,闫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谢朝辉,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闫庆,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融景中心B塔一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胡修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谢朝辉与闫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朝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朝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2.00元,由原告谢朝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