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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田太国等38户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杨荣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田太国等38户(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田太国,男,生于1950年6月27日,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田卫祥,男,生于1959年4月7日,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江富裕,男,生于1957年9月7日,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鲁常菊,女,生于1967年6月9日,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田洪斌,男,生于1958年12月1日,汉族,农民。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田洪斌的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艾芳桂,女,生于1943年12月1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舞阳办事处窑湾居委会洋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4312150226。系原告之一。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谭朝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天一、徐一菲,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高,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太国等38户诉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杨荣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太国等38户以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窑湾社区居委会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太国等38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太国等38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田太国等38户负担。审 判 长  于永国审 判 员  谭远双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