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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银川长城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余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长城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银川长城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康宁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斌,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银川长城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4426.30元,执行费116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启轩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