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彦飞与上海宝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飞,上海宝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朱彦飞,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宏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被告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鹏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晨光,男。原告朱彦飞与被告上海宝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牛公司)、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莉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彦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宏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牛公司、鹏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彦飞诉称,其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二级建造师借用合同协议。原、被告口头约定其每月工资为人民币(币种下同)6,000元,但被告从未按月发放其工资、漏缴社会保险,又将其将社会保险封存。现其不服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鹏泰公司开具退工单;2、被告鹏泰公司及时解除其社保封存并及时转出;3、被告宝牛公司支付其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工资差额80,000元。被告鹏泰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宝牛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办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退工单、及时解除社保封存及转出或变更、支付2013年11月21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差额、2013年11月21日的工资。该会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闵劳人仲(2014)通字第244号通知,以原告与两被告间的争议不属于该会受理范围,对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均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述通知,遂诉至本院。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其持有二级建造师证书。2013年11月21日,其与宝牛公司签订了二级建造师借用合同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借予该公司使用。然鹏泰公司未按协议,仅为其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便不再缴纳,现其社会保险处于封存状态。宝牛公司亦未按协议支付其工资。并且鹏泰公司至今未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及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影响其就业。其于今年年初十方找到工作。其作为项目经理,正常收入是6,000元/月,故按此标准主张工资损失。二级建造师借用合同协议显示,宝牛公司聘用原告从事兼职二级建造师工作。聘用期限为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聘用期待遇为13,000元/年。宝牛公司保证借用原告二级建造师证书/毕业证书/身份仅用于申请资质或资质年检使用,不能用于参加招投标也不能用于承接项目。原告只借用二级建造师证书给宝牛公司使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实质性工作。宝牛公司在使用原告证书期间该公司需为原告缴纳整个聘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诉讼中,鹏泰公司陈述,其为原告缴纳了10个月的社会保险,但双方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二级建造师的证书其实际并未使用。在原告向其退还社会保险费用后,其可以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对于原告提供的二级建造师借用合同协议,鹏泰公司认为,系原告与宝牛公司间的协议,其并不清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原告有关要求鹏泰公司开具退工单及为其解除社会保险封存并及时转出之诉请,本院认为,开具退工单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均属于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二级建造师借用合同协议内容,可以映出原告与鹏泰公司间实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然鹏泰公司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并且缴纳了部分期间的社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关系并未转移,已影响了原告的就业。鹏泰公司应为原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就原告主张宝牛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之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与鹏泰公司的陈述,结合原告提供的二级建造师借用合同协议,可以认定,本案系原告向宝牛公司出借二级建造师证书所产生的争议。按原告所述,其持有二级建造师的证书。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行印章。原告违反上述执业规定,违规出借建造师证书,由此产生的原告利益受损,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原告此项诉请,因缺乏依据,本院实难支持。宝牛公司、鹏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朱彦飞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二、驳回原告朱彦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彦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审判员 陆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