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成玉、王占一与王占一、张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玉,王占一,张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王成玉,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存芳,玉田县大安镇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一,农民。被告张亚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玉诉被告王占一、张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