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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成玉、王占一与王占一、张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玉,王占一,张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王成玉,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存芳,玉田县大安镇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一,农民。被告张亚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玉诉被告王占一、张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