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德楷与安学文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楷,安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杜德楷,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生,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安学文,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申请执行人杜德楷与被执行人安学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12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学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学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启轩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