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成春与黄必函、杭州亿港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春,黄必函,杭州亿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刘成春。被告:黄必函。被告:杭州亿港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夫。委托代理人:江培森。原告刘成春诉被告黄必函、杭州亿港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刘成春负担,退还原告刘成春1700元。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康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