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汪某某,男,1968年7月6日生。被告郭某某,女,1968年8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汪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汪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国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