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环民初字第2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铁成与被告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成,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370-2号原告刘铁成。被告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成与被告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小琳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宏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