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立民上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房县建林置业有限公司与房县化龙堰供销合作社、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立民上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县建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军店镇双柏村*组。法定代表人龙建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县化龙堰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化龙堰镇化龙堰村*组。法定代表人张琼,该社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德,该社主任。房县建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房县化龙堰供销合作社、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戢丽参加评议、代理审判员盛开雷主审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审理房县建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房县化龙堰供销合作社、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并于同年11月21日向房县建林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该判决尾部明确告知上诉人在上诉期(十五日)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房县建林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县建林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民事诉讼,上诉后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房县建林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语审 判 员 戢 丽代理审判员 盛开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艳红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