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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70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王旭山、蒙慧西,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程刚、刘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员 缪凌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何    红    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