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70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王旭山、蒙慧西,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程刚、刘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员 缪凌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何 红 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