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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赛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蒙恒风力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赵永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纳科尔沁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赛商初字第000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明星审判员  彭云生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