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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霞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霞,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马霞,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陶磊,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马霞因与被申请人陶磊驾驶的陕A832**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陶磊驾驶的陕A832**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马霞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娟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