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赵远科与刘金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科,刘金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85号原告赵远科,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刘金元,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远科诉被告刘金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远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刘金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远科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远科撤回对被告刘金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原告赵远科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一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