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鹏、汪新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鹏,汪新环,张善坡,霍书娥,王心江,魏秋红,张连敬,王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46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张鹏,农民。被告汪新环,农民。被告张善坡,农民。被告霍书娥,农民。被告王心江,农民。被告魏秋红,农民。被告张连敬,农民。被告王少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鹏、汪新环、张善坡、霍书娥、王心江、魏秋红、张连敬、王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