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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苗全全、苗金山等与颍上县都邦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全全,苗金山,苗金玉,彭可胜,王守亮,项云飞,王瑞华,王浩,姚甲,谢福山,庄苏芬,闫婧,凡志勇,范燕萍,侯利群,章壮好,颍上县都邦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苗全全,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苗金山,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苗金玉,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彭可胜,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守亮,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项云飞,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瑞华,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浩,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姚甲,男,1985年2月5日出生。原告:谢福山,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庄苏芬,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原告:闫婧,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凡志勇,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范燕萍,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侯利群,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章壮好,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王守亮,男,系本案第五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浩,男,系本案第九原告。被告:颍上县都邦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艳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全全、苗金山、苗金玉、彭可胜、王守亮、项云飞、王瑞华、王浩、姚甲、谢福山、庄苏芬、闫婧、凡志勇、范燕萍、侯利群、章壮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苗全全、苗金山、苗金玉、彭可胜、王守亮、项云飞、王瑞华、王浩、姚甲、谢福山、庄苏芬、闫婧、凡志勇、范燕萍、侯利群、章壮好负担。审判员  王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