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蒲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志军诉被告蒲城县盛源大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军,蒲城县盛源大酒店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蒲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冯志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电力树脂厂2号楼3单元58号。,身份证号码610113197404241613。委托代理人雷增军,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海鹏,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城县盛源大酒店,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延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茂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卓斌,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军诉被告蒲城县盛源大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军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冯志军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月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冯志军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冯志军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贺俊杰审判员李谋芝人民陪审员刘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王月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