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69号-1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应虹与赵国刚、叶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虹,赵国刚,叶玲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69号-1原告:吴应虹,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文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199810163119。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411201111863672。被告:赵国刚,公司经理。被告:叶玲云,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应虹与被告赵国刚、叶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