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与李某某、何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李海宾,何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住所地:大邑县安仁镇金井社区5组。负责人张毓东,行长。被执行人李海宾(曾用名李孟卓),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何玉清,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宾、何玉清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玉清拥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红光小区西一巷11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玉清拥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红光小区西一巷**号,权证号为监证0187***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