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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行审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天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王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审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宏亮。被执行人王天锋。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09)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王天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应退回土地3996.02平方米;没收非法占用的3996.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39960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已缴纳罚款外,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天锋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09)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土资罚(2009)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由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