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贾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佟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