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姜国安与孟来战、郭会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安,孟来战,郭会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567号申请人姜国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孟来战,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会增,男,汉族。申请人姜国安与被执行人孟来战、郭会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8385元,执行费775.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仅有房产一套,已将其车辆登记手续查封。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58385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