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田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绰号“皮包”),农民,住安龙县。2014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初,李建兵(另案处理)向王某索要新时代动漫城股份不成,而心生不满。同月18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另案处理)受李建兵指使纠集了高钱、高某、陈某、刘先义、李世国(均另案处理)等人乘车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西洋堂村新时代动漫城,用凳子等工具,敲砸游戏机等物,致游戏机损坏6台,后逃离现场。游戏机6台,损失价值人民币3030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田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谢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同案犯高钱、高某、陈某、刘先义的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受指使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失价值计人民币30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匡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