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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盛某与沈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沈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沈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杰代理审判员  汪兵人民陪审员  黄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