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盛某与沈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沈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沈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杰代理审判员 汪兵人民陪审员 黄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