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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郑琴冻结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宋海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琴,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关帝庙分理处,帐户存款6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