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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万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万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