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万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万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