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罗明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绍文。被执行人罗明,男,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粤佛南环运城交罚(2014)第J000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决定书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明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