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贺昌军与成都市万担丰良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昌军,成都万担丰良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官艺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贺昌军,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成都万担丰良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乙政,董事长。第三人官艺灵,男,汉族,1960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贺昌军与被执行人成都万担丰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成都万担丰良粮油有限公司在成都范围内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信息。另查询到第三人官艺灵在中国银行蜀都惠园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一个,本院已依法从该账户中划款329474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