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梁某某,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