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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梁某某,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