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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米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经济开发区财政所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米纹龙,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米秀晁,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米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庆西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米纹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勇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米纹龙、委托代理人米秀晁于2012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周勇30000元,下剩20000元于2013年2月底前一次性归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米秀晁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米秀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周勇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应终结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决定免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的(2011)庆西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