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寓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磊、于雪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寓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磊,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单位保全主管。被执行人吉林省寓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高新区(船营区沙河子乡沙河子村四队)法定代表人董磊,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磊,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于雪,女,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寓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磊、于雪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勇豪审判员 汪晓军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姝婷 来源:百度搜索“”